发布时间:2013/11/19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彰显了中共中央顺应党心、民心,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提高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
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要求政治制度具备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引导和组织社会同心同向同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
目前而言,各地协商民主制度及其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民主协商要求的落实和民主协商工作的成效,集中体现在:
一是机制不畅。受官本位、权至上等观念和公共行政管理至上而下高度强化模式的制约,缺乏至下而上的监督机制,致使对领导负责、对上级负责成为约定俗成,领导和精英的意志占据主流,导致民意传达、民怨疏导和各方诉求表达和采纳的渠道难以畅通,因而,信访、集访、“网络暴政”已成为民众反映诉求的常用方式,影响社会和谐、政治稳定。
二是范围不广。各地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协商民主虽然具有丰富多样的形式,如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党制度有政治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听证会、议事会等协商,但就协商的内容看,范围大多局限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等,难以涉及立法领域,难以覆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难点问题和敏感议题。
三是频次不够。各种协商活动明显偏少,难以涉及经济社会全局,不能贯穿党政工作全程,各方诉求和利益表达不够充分、全面。即使作为协商民主主渠道的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各地开展频率也不高,且不少都以应景式、程式化为主,随意性大,深度协商、广泛沟通不够。同时,协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需进一步增强。
四是质量不高。在一些地方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更多考虑协商的形式和过程,对协商结果的有效利用缺乏应有的监督和保障,以致党派、政协、民众的协商意见和建议常被束之高阁,难以纳入决策。协商过程中,往往蜻蜓点水,多附和少异议,多务虚少务实,缺乏必要的交流、讨论、辨论和争论,协商不充分、成果难体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开创性、特殊性和复杂性,不断创新完善协商民主体制机制,对理性抵制“宪政”思潮、促进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意义重大。
一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性。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要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行使,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考虑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国家法制整体框架,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性质、作用、内容、形式、程序等规定上升为法律,尽力避免协商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减少和杜绝协商工作的人为因素干扰。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前,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政协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的方式对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促进协商制度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按照事前有章可循、过程公开透明要求,使协商民主成为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必要和法定程序,逐步树立协商民主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常态方式。
二要扩大协商民主形式的包容性。来源广泛、权利平等的参与主体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也是协商民主制度的民意基础。应在目前不少于60%的基础上,逐步适当扩大政协委员中党外人士的比例,减少中共党员和机关人员比例,进一步充实民主党派、民营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代表人士数量,同时重视社会中下层代表人士安排,给包括产业工人、农民代表等参与者提供平等的影响他人的机会,使他们成为协商民主的新主体,最大程度地反映和融合多元利益诉求。在推进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协商机制逐步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民主协商形式,通过村居民会议、社区论坛、业主恳谈会等形式推进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建设;通过民主听证会、利益协调会等形式不断完善社会领域的协商机制;通过企业协商、劳资对话等推进经济领域协商;创新网络协商、远程协商等协商机制,不断为协商民主创造新形式,注入新活力。
三要丰富协商民主内容的多样性。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四大平台”作用,丰富和拓展协商民主的内容和领域,明确协商层次、突出协商重点。专题协商应侧重于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同党政部门就国家政治生活和地方的重要事务的战略性问题展开协商。对口协商应侧重于政协专门委员会同党政联系单位,就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相对具体、集中的事务进行民主协商。界别协商应侧重于以界别为单位就经济社会发展和一些领域重大和长远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应侧重于政协组织同党政部门,就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方方面面的广泛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在此基础,还应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情况,不断丰富和拓展协商民主的内容和领域,实现协商内容的高度与广度、宏观和微观、深度与力度统一。使协商民主日益成为平衡各方利益分配、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团结和谐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的有效机制,为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发挥重要作用。
四要提升协商民主机制的实效性。协商民主机制的实效性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协商内容的酝酿确定机制、协商活动的组织安排机制、协商成果的整理报送机制、协商意见的促办转化和跟踪评估机制等的健全和完善。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协商确定不同的参与主体和范围,明确不同的协商议题,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既要突出协商重点,又要保持协商频度,使协商体现反映社情民意的广泛性、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性;完善必要制度,加强与党政部门办文、办事程序的衔接和对接,及时归纳、整理和报送协商成果,使协商成果及时进入党政工作程序,融入党政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政辅政效能;要建立党政相关领导与政协各主席、各党派负责人联系沟通制度,及时就政协的重大提案、重要协商意见以及党派的重点主张进行沟通,共同促办落实;要把落实协商意见的进展情况同党政重点工作一样,纳入民主监督、民主评议范围,纳入考评考核,加强跟踪评估,最大限度促进协商成果落实和转化,使协商成果切实在服务大局、助推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上发挥作用。
协商民主制度是对选举民主制度的有益补充,既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又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进一步建设好、完善好、利用好民主协商制度,促进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中国民主发展进入新境界,为更广范围地凝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地汇集建设现代化合力发挥无可比拟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