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9/10
一是建立就业渐退机制。鼓励救助对象主动就业,救助对象就业后不立即切断救助,而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减少救助数额。如可以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逐步减少享受低保金的百分比,直至退出低保。
二是建立逃避就业渐减机制。对有劳动能力但拒绝接受就业培训及推荐职业的救助对象,逐步减少救助数额,直至不提供救助。
三是建立政府购买有偿劳动机制。民政部门依托参与社区管理的优势,大力开发具有就业领域宽、容量大、门槛低、方式灵活等特点的、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的工作岗位,为救助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难以直接参与就业市场竞争的救助对象(如“4050人员”),通过发动企业捐赠职位、政府购买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促进其就业。加强对低龄救助对象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增强其个人发展能力。(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