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2/09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和建设,形成了较合理的住房供给结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多层次的住房需求。据调研,我省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实际运作和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保障对象需求和结构差异造成部分廉租住房空置。持有特困证或低保证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大多数是老弱病残人员,为生活方便起见,都要求配租底层住宅;部分廉租房的户型、面积设计不够合理,难以安置;由于廉租住房退出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住房保障部门为保证廉租房的有效使用,对规定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相对较高;有些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在选择保障方式时,考虑生活、出行的便利,自愿选择享受租金补贴的方式而放弃实物配租。
2、申请保障对象的收入核定难度大。根据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应由民政部门认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也很难掌握,如果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就采取由其个人诚信申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的办法,这当中存在很大的隐患,一是个人诚信无法考量,二是社区居委会无法具体掌握社区居民收入状况。
3、少数廉租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考虑到被保障对象对居住功能的基本需要,按现行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在实践中很难设计和操作。一方面难以在房产市场收购到符合标准的房源;另一方面符合标准的房源难以达到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
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单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东部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2)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4)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其他资金。而实际上,社会捐助的财政预算安排廉租租房资金方面基本都没有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风险准备金后总量较小;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随着土地市场波动而变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为更加完善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政策,我们建议:
1、 适时调整实物配租准入标准,扩大实物配租比例。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力度,根据房源筹集情况,适时降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准入门槛,扩大实物配租比例。
2、各部门加强协作,完善申请对象收入核准操作方法,加强收入申报管理。整合包括民政、劳动、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多方信息支持,一方面共同调查确定准确的应保对象数量,另一方面制订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为廉租住房等各项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法,确保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正确有效执行。建立市、区、街道、社区整体联动的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将目前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措施纳入统一管理,实现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档案管理、数据分析和组织考核的全程实时监管。
3、严格执行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的,充分考虑廉租住房的整体布局和保障对象的实际需要。在廉租住房建设和购买时,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承租对象的需求,增强廉租住房户型设计、面积安排的合理性。针对部分面积较大、不宜当作廉租住房的房屋,建议作为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有效利用现有房源。
4、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建立年度住房保障资金财政预算制度。住房保障资金应列入每年的政府预算计划。对于廉租住房资金结余较大的情况,科学合理地测算每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需要量,做好年度保障项目的预算工作,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5、在对低收入家庭全部实现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应积极研究拓展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一是市区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二是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应着力解决市区中低收入无房待婚青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市区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人员申请集体公寓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新市民公寓、企业集体宿舍等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
省政协委员 张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