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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江苏省常州市党员建议 “见义勇为”的认定应更为宽泛和人性化

发布时间:2012/06/12

  “见义勇为”是当今社会受到人们普遍推崇的一种高尚行为。近年来,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分歧一直不断,一些争议案例频频出现。日前,在北京有一年轻女子遭遇两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出面进行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但办案民警调查案情后,仅因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便认定此举不能算作见义勇为。


  有关文件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诚然,王先生与被抢女子虽然相识,但被抢女子相对于王先生而言仍然属于他人的范畴,王先生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所规定的特征,但办案民警给出否定答复,显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和理解过于狭隘。为此建议: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在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时,应按文件规定“扩大外延”,即尽可能对见义勇为的行为从宽认定。这是对见义勇为最好的提倡和褒奖。


    二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弘扬社会正气的风向标,见义勇为行为的宽泛认定,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正气,还是对公众见义勇为的热情、勇气、信心的激励,也更有人情味。(邵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