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有关规定,现将致公党中央机关  2016  年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         职位   |   准考证号   |   姓名   |   面试最     低分数   | 
 
      
      |   办公厅 综合处   |   918111390316   |   胡骏   |   130.2   | 
 
      
      |   918139081507   |   董琦业   | 
 
      
      |   918137340717   |   杜昊   | 
 
      
      |   918111511411   |   余川江   | 
 
      
      |   918141241620   |   王保社   | 
 
     
   
 
    
              二、面试时间与地点     
 
    时间:  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致公党中央机关办公楼  
 
    乘车方式:乘地铁  2  号线,在鼓楼站下,沿护城河北侧滨河路向西  300  米左右(白孔雀艺术中心西  100  米)。  
 
              三、面试所需材料   
 
    (一)报名登记表。有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报名推荐表(学校盖章),并在报名登记表或报名推荐表首页下方注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二)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的复印件。  
 
    (三)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  
 
    (四)  5  张  1  寸近期免冠彩照,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五)其他材料:在职人员提供工作证复印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同意报考我单位公务员并注明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加盖公章。特殊情况   暂不能提供的,经我单位同意,   可在体检和考察阶段提供,并   向我单位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考×××职位(职位代码×××),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为×××分,已进入该职位专业考试和面试范围,现因本人原因,无法在专业考试和面试期间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本人承诺:在体检和考察阶段提供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逾期未提交可视为本人自愿放弃考试及录用资格”。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须用  A4  纸  ,  请考生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前   (  以邮戳为准  )  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上材料邮寄到我单位,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滨河路  11  号致公党中央办公厅人事处,邮编:  100120  。  
 
    另请参加面试时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  
 
      四、      面试方式   
 
            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进行。  
 
      五、      体检与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拟录用人员  1  :  2  比例确定,体检将于面试次日由我单位组织,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位考生见公告后,务必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前与我单位电话联系确认。   面试考生个人放弃面试资格的,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我单位,并提交书面声明。  
 
    请于  2  月  25  日上午  8  :  00  前到致公党中央机关人事处(办公楼  215  室)报到,    8:30     未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对提供的证件、资料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三)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    
 
    (四)考生自行安排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  
 
    (五)致公党中央办公厅人事处负责此次面试的各项准备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任浩(  010  )  51550925  刘治军 (  010  )  51550835      武聪(  010  )  51550836   
 
    特此公告。  
 
       
 
    致公党中央办公厅  
 
    二○一六年一月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