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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传销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

作者:镇江润州高新区支部 王杰 发布时间:2017/08/11

最近,传销犯罪成了大家最为关注的新闻之一。先是求职大学生李文星遭遇传销骗局,在失联数日后不幸身亡;接着是大学生张超进入传销组织第5天就离开人世,一件件传销犯罪事件牵动着广大人们的心,不少人可能都在想,会不会还有下一个呢?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在天津静海,与“蝶贝蕾”相关的传销刑事案件就发生了17件;另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传销犯罪案件高达2826起,同比上升19.1%。传销犯罪活动屡禁不绝,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当前传销犯罪活动也有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人员涉及面更广。不仅有文化水平低的农民或者无业游民,也有文化素质高的大学生;不仅有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还有年过半百的老者。2、传销活动隐蔽性更强。异地传销居多,即南方的传销公司招北方的人,北方的传销公司招南方的人,更易保护传销活动窝点;传销的形式也由原来的推销产品换成了抽象概念的推销,比较典型的是“1040阳光工程”,与当前的国家政策挂钩后,一般人更加难以辨别。3、借助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网站假招聘、微信传销等“新变种”逐渐蔓延。对于网站假招聘,就是利用了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审核制度缺失的漏洞,骗取刚毕业、急于找工作的大学生或者年轻人进入传销公司,然后通过洗脑、监控、引诱、暴力等手段,诱使其进行欺骗家人、亲戚、朋友,从而为自己谋利;微信传销更是借助当前人

们最常用的聊天软件,利用微信关系链,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发展下线人员,形成多级上下线关系,按照下线人数计取盈利数额,形成了一张无形的利益关系网。

针对以上传销活动新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1、修改国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降低刑法对传销行为的定罪门槛,做到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能够定罪量刑,从而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同时,对提供犯罪场所、知情隐瞒不报的相关人员进行重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种规定,针对小团体的传销组织很难进行立案,也就起不到对犯案人员的震慑。

2、国家网络安全部门需要完善网络监管机制,督促网络运营者对网站内容执行严格的审核管理制度,从而加强对各类招聘信息发布主体及发布信息真实性的审核管理,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信息,不给传销组织者有可乘之机。

3、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大力支持“反传销”爱心救助网的建设,让身陷传销的无辜人员有个较好的求助平台。

4、相关心理干预机构需要及时对参加传销组织活动者实施心理干预,避免传销人员“重操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