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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金融资产查控难应予重视

作者:吴娉 发布时间:2017/08/18

近年来,法院在执行案件财产查控过程中发现,四大类型金融资产查控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新方式,应引起重视。

一是投资类保险发现难。缺乏获取被执行人投资类保险信息的渠道,实践中往往只能通过申请执行人举报或其他偶然性因素对此类财产进行查控。据反映,少数保险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不当宣传,称购买投资类保险可以避税逃债等。

二是理财类金融产品查询难。在总对总(省内银行)、点对点(全国银行)查询时,极易对存款关联账户购买的理财类金融产品。如润州法院查询一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其账面存款仅有200多元,实际冻结时发现有关联账户,该户托管的第三方平台实有6万多元。实践中,极易出现因存款数额极小而不予冻结,导致疏漏关联账户的情况。

三是基金类投资控制难。封闭型、开放型基金及股票信息不完整,往往无开户机构名称,无办理网点系统、无种类、数量等,不便于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此外,封闭型基金还存在封闭期内无法控制等问题。

四是外向类资产反馈难。2016年上半年,据润州法院对15名被执行人外向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时,因目前执行查控平台还未覆盖开展涉外型业务的银行,仅查询到2名被执行人有几十元美元存款,其他13人均无反馈信息。